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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1.合营中方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计委(新建项目)或经贸委(技术改造和扩建项目)呈报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商签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等法律文件。
2.合营中方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外经贸部门提出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准文件;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人选名单;
(5)其他文件(合营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合营企业名称预登记表等)。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在技术监督局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外经贸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合营企业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合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按项目建设需要,到环保、规划、土地、建设、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提交投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2.经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外国投资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表。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在技术监督局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外经贸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外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按项目建设需要,到环保、规划、土地、建设、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三)各级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
1.国家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权限: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2.自治区审批项目的权限: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3)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自治区辖市(地区)审批项目的权限: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4.县(市)和自治区辖市的城区、郊区审批项目的权限:
(1)苍梧县、合浦县、防城港市防城区和凭祥市、东兴市审批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各县(市)和自治区辖市的城区、郊区审批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